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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审查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3-07-07 18:11)    点击:440

买卖合同的审查

发布日期:2011-03-05    作者:李松超律师
购销合同,即《合同法》上所称的买卖合同,其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在审查购销合同时,需要对以上的一般性合同条款加以认真推敲。假设站在卖方的立场,笔者认为审查购销合同时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以降低法律风险。
 
一、审查买方的主体资格。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前,卖方应仔细核实买方的营业执照资料或身份证明,查看买方企业的性质、是否已注销、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与合同上的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等。此外,还需核实买方负责签约的人是否有签约权限。通过审查上述资料,卖方可以对签约对象有一个大致了解,进一步评估与其签约的风险。
 
二、货款支付。作为卖方,最关心的问题无疑是怎样保障收回货款。在审查货款支付的合同条款时,如果不是现款现货买卖的,应尽量对买方的付款期限做出约定,并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促使买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还应明确买方的付款方式,避免含糊不清。
 
三、质量异议。在实践中,质量问题往往成为买方逾期不付货款或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如果购销合同的质量异议条款不完善,买方很容易在此问题上纠缠不清。
 
因此,卖方可在质量异议条款里约定:买方认为质量不符时,必须在下列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1、货物的外观、数量、品种、型号或规格不符合同约定的,买方应在收货时提出。
 
2、货物的内在质量、性能不符本合同约定的,买方应于提货之日起30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所交付的设备质量合格和安装调试完毕。
 
当买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时,卖方认为不属实或不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在收到质量异议后在48小时内向买方提出书面回复,当卖方作出书面回复给买方,买方不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视买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为无效异议,即视为卖方所交付的设备质量合格和安装调试完毕。当买方再作答复、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必须委托某第三方权威机构质量鉴定,此鉴定为最终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四、争议解决方式。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实践中一些地方往往存在司法保护主义,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偏袒当地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因此卖方在审查购销合同时应注意,尽量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干扰。一旦发生争议,卖方还可以就近提起诉讼,节省大量的差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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