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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中关于事实婚姻的处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4 11:54)    点击:219

  婚姻家庭案件中关于事实婚姻的处理

  男女双方同居,如果补办结婚登记,即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如果不补办登记,双方之间的关系可能会是两种性质,一是可能构成事实婚姻,另一种可能就是。如果是后一种关系,双方产生纠纷要求解除的话,根据《解释一》的规定,法院是不受理的,当然同居的双方之间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和所生育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法院仍应受理。如果当事人之间符合事实,该如何处理,实践中法官们存在困惑。困惑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 年的司法解释中曾规定:对事实婚姻,调解不成的,一律判决解除。[2]而这条规定,在新的婚姻法出台后,是否还适用,这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我们认为,关于事实婚姻的问题,根据《解释一》的规定,目前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从宽的。而根据以前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条件比较复杂,而现在只看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及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最新精神,最高法院1989年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条文,在新的婚姻法出台后,已经不再有效。也就是说,事实婚姻与合法的登记婚一样处理,可以调解或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之所以如此认定,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后相关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认定条件的不同规定,可以发现,法律对待事实婚姻,不同的时期态度是不同的。以前,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只不过考虑事实婚姻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条件地承认,总体上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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